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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安**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已与被告庞**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已与被告庞**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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