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安**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已与被告庞**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已与被告庞**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