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以被告陆海军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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