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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