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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韩**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韩**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韩**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花、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马*、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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