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4917元,退还原告宁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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