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鑫**有限公司诉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鑫**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