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鑫**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郭**诉王**、宁夏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为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宁夏坤**限公司、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天**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麦**与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