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龙诉被告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4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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