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宁夏坤**限公司、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龙诉被告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4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