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平诉被告严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麦*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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