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麦**与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平诉被告严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麦*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