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诉王**、宁夏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王**、宁夏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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