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王**、宁夏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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