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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春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宽富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春诉称,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借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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