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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红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红诉称,2014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69元,约定4个月后还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6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尚欠原告劳务费,故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69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尚欠被告劳务费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需另行起诉,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借款9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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