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祁**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祁**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白银河与韩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浩**有限公司与沈**、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韩**与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长**任公司与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德**有限公司与宁夏锦**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进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