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长**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水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长**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刘**与乔**、王**、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浩**有限公司与曾**、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宁夏浩**有限公司与丁**、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白银河与韩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浩**有限公司与沈**、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赵*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长**任公司与宁夏林**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郜**与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