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乔**、王**、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1元,减半收取372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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