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格尔**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奋、郭*,被上诉人格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福收、崔**,第三人孙**、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6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