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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