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河与被告韩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银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白银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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