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任公司与被告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长**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水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长**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5元,减半收取4782.5元,由原告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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