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杨*、郝**、吴**、刘*、田**、杨*与宁夏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与申请人宁**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以申请人宁**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人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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