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与申请人宁**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以申请人宁**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人申请人郝建成、杨*、郝**、吴**、刘*、田**、杨*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