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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宁夏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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