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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