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与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