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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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