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28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已预交591元,余款541元本院退还原告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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