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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28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已预交591元,余款541元本院退还原告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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