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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昌吉市都市空间装饰店与被告新疆双赢房地**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都市空间装饰店与被告新疆双赢房地**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昌吉市都市空间装饰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市都市空间装饰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92.05元,由原告昌吉市都市空间装饰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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