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4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已预交1050元,余款100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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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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