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朱**与被告朱**、徐**、第三人新疆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