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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520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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