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潘**与被告康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康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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