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康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刘**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帕*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与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牛**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清源太极拳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