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与被告邵**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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