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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与张**、宁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宁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惠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后,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的委托代理人赵**,宁夏天**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6元,退还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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