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宁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惠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后,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的委托代理人赵**,宁夏天**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6元,退还上诉人石嘴山市**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