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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哈**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哈**负担,退还上诉人哈**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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