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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余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余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是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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