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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夏**、那孜古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恰热甫u0026middot;木楠汉,那孜古丽u0026middot;阿卡尼,别尔达恒u0026middot;海沙,托**u0026middot;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邓**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巴*一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巴里**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不能及时向被上诉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即裁定驳回上诉人邓**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里坤**人民法院(2015)巴*一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

指令巴里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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