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闵**因与被申请人巴里坤县石人子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为确保诉讼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85只绵羊(大羊)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由闵**所有的位于巴里坤县政府小区房产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担保人闵**提供担保的位于巴里坤县政府小区房产予以保全;
二、将被申请人巴里坤县石人子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程仕有所有的85只绵羊(大羊)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