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吴**、雍军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大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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