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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