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木萨尔县支行与哈**、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木萨尔县支行与被告哈**、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哈**、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木萨尔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哈**、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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