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魏*、魏**,第三人魏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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