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屯金**限公司诉被告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屯金**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屯金**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屯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6.4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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