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4元,合计129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预交12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