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术开发区义**配经销部诉被告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术开发区义**配经销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术开发区义阳汽配销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术开发区义**配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术开发区义阳汽配销售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