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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1573.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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