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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赵**、郭**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上诉人赵**、郭**、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赵**、郭**、郭*的委托代理人贾**、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苏**预交1133元,退回上诉人苏**;上诉人赵**、郭**、郭*预交100元,退回上诉人赵**、郭**、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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