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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告兰孝付承揽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兰孝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兰孝付及委托代理人秦**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开始施工前订立了口头合同,工程完工要保证质量,要求房顶不漏水,不被风吹坏,不被雪压坏,工程要经双方验收合同使用两年后付清所有工程费用,即两年内不得出现任何问题。在工程进行中,原告方已经付了部分工程费用,即115000元,谈判决定,工程完工一年试用合格再付一部分工程款,两年没问题付清余下的135000元。原告方试用中房顶漏水,冬季大风将房顶部分吹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春天能施工时原告方多次打电话说明情况要求被告将漏水部分和风吹坏的房顶修理完善,被告一直不给修理,被告方理由是施工人员均为回族不方便去猪场修理,到现住都还是漏水,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1、对被告给原告建筑的猪场屋顶不合格间接造成喂养的母猪死亡57头、仔猪62头,造成的经济损失202000元给予赔偿;2、判令被告给原告修理完善承揽工程的漏水房顶和风吹坏的部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兰孝付答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是承揽工程,而原告说的是养猪的理赔,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因果关系都与承揽工程无关;另外,原告打的条子是在两年以后也就是保质期过了以后才打的,现在已经四五年了。所以我们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证据一、照片11张,证明所有的房顶都漏水及修缮房顶。

被告兰孝付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因为房顶漏水并不是我们的原因,另外保质期已经超过,我们没有修缮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一栋屋顶彩钢加工工程,2012年8月12日彩钢承揽加工完成并交付原告使用。2014年4月23日双方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据,欠被告13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按双方约定,已将其屋顶彩钢加工成果完成,并交付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使用该承揽加工成果达三年,现主张屋顶维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它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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