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又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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