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东**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上海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上诉人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