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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又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兔业养殖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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