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李*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6元(上诉人张**已交纳2220元,上诉人李*已交纳60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上诉人张**负担1110元,上诉人李*负担30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