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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与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人民政府、青河县查干郭勒乡人民政府、胡乃_哈马太、戴**、卡**、吾扎提_哈曼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u0026middot;卓*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u0026middot;卓*及其委托代理人马**u0026middot;胡沙音,被上诉人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加那提别克u0026middot;卡哈太,被上诉人青河县查干郭勒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努**u0026middot;巴拉提,被上诉人胡*u0026middot;哈马太,被上诉人戴**,原审第三人卡**u0026middot;吐马尔汗、吾扎提u0026middot;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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