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又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易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