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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易阳、特克斯七**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又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易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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